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271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