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5财保292号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星艺佳办公楼A座9楼903、9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众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3)鲁1525诉前调2033号,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