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6418号
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城MO组团7楼(7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C栋3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十二生肖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广场9楼。
法定代表人:石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龙,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五一大道717号五一新干线2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现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弋,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父亲。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豪布斯卡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十二生肖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北山建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44元,减半收取6672元,由原告湖南省数字认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