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527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0号云星城市春天9号楼B单元1801号。
负责人:刘兴科,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小琴,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大厦南楼501房。
法定代表人:刘霁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拟与被告协商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祖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