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诉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12民初2689号
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融贸易区文华路3号海韵裕都大厦南楼501号。
法定代表人:刘霁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湖南同升(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清,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赤岗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周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女,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系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政,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系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长沙市振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路1号。
法定代表人:武秋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同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公司”)诉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环球公司认为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长沙市振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望公司”)系本案案涉合同实际相对人,向本院申请追加振望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查,认为振望公司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本案事实,对环球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后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德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陈爱清,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肸、张国政及第三人振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皇、叶同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共同申请庭外和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结算款9558031.5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7日至2021年4月12日逾期支付工程款(含工程尾款5%的质保金)的违约金1066335元,及支付2021年4月13日至工程款结清之日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贷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环球公司过渡厂房改造一、三层装饰,机电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工程)以及屋顶机电安装工程,合同暂定价为3380万元,工期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5月12日,双方签订了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增加了厂房二层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除外)施工内容。工程量调整后,总的工程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造价为60574196.99元,工期不变。原告于2018年6月30日将工程交付被告并投入使用。因被告要求项目整体验收,本工程项目验收推迟至2018年9月14日才正式验收。被告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直到2019年12月30日才由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原、被告均同意审核结果),最终结算审核工程造价为63908031.57元,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4)、(5)条相关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1月7日支付并结清工程结算价(含尾款5%的工程质保金)。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4350000元,尚欠工程款9558031.57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2.4.4(4)、(5)条,通用条款第14.2条相关约定,至2021年4月12日应支付违约金1066335元以及支付至工程款结清之日的违约金(以被告应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环球公司辩称:1、环球公司与第三人振望公司是受委托和委托关系,环球公司是受振望公司的委托与德裕公司订立合同,环球公司的身份振望公司自始至终都清楚。故案涉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振望公司和德裕公司,而第三人振望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德裕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具体理由:环球公司代理振望公司对外与德裕公司签订合同,是为了望城经济发展所贡献的一份力量,没有任何受益行为;望城区经开区政府与环球公司于2018年4月2日签订《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由望城区经开区政府下属公司即第三人振望公司收购环球公司的东威产业园,且需对厂房进行改造。为了加快进度,确保工期,避开招投标程序,望城经开区、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协商一致,由振望公司委托环球公司以环球公司的名义与振望公司选定的项目装修施工方即德裕公司签订《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案涉合同的商定、签署及履行合同事宜均由环球公司按照与振望公司的约定执行,合同条款由振望公司与德裕公司谈判定夺,施工过程由振望公司监督管控,工程款数额由振望公司确定后借用环球公司名义支付,德裕公司对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清楚的;造成本案争议的是因为第三人振望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东威产业园装修改造款,导致德裕公司的工程款无法得到清偿,并不是答辩人的原因,本案应当由第三人振望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2、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出具的《伟创力一期工程审计情况一览表》,装修改造项目大部分的工程款(还有部分工程如监理、设计、家具电器费用等未计入)经审计确定工程款为232196460.47元,德裕公司承建的工程款为63533036.04元,与德裕公司主张的63908031.57元工程款不一致。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可见,第三人振望公司共计向环球公司支付了284784837.3元,其中资产转让款81800000元,那么装修改造款支付了202984837.3元(284784837.3-81800000=202984837.3)。那么第三人振望公司就东威产业园装修改造项目(即伟创力一期工程)尚欠各施工队(包括德裕公司在内)至少还有29211623.17元未支付,原告还有9166961.04元未支付。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判决由第三人振望公司承担本案支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
振望公司辩称:1、德裕公司未对振望公司提出任何诉讼权利主张,振望公司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2、环球公司主张要求振望公司承担本案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环球公司系本案被告,其依法不具备要求振望公司承担案件责任的诉讼权利;振望公司并非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也未参与施工合同的具体履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环球公司要求振望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建立的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振望公司不应对环球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从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签署的转让框架协议履行情况看,案涉改造项目的建设主体、权属主体、对外责任主体均是环球公司,振望公司并未委托其实施;环球公司就东威产业园项目与振望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纠纷,已经由环球公司另案主张权利,双方之间的最终权利义务应由另案依法处理,不应与本案混为一谈。3、退一步而言,即使振望公司委托环球公司实施了改造项目,振望公司也不应向德裕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926条规定,如果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存在委托关系,在德裕公司明确表示不向振望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环球公司要求振望公司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的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本案德裕公司未向振望公司提出诉求,振望公司不是案涉项目合同的相对方,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环球公司要求振望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德裕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以上两组证据拟共同证明德裕公司与环球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总的工程预算经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定为60574197元,合同约定了工程款、质保金、违约金等事项,工程的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3、给排水工程、电气、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以上三组证据拟共同证明环球公司厂房改造装修、机电安装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完工并交付环球公司并由使用单位投入使用,由于被告及相关方要求整体验收,没有对原告承包项目工程单独验收,整个一期改造项目工程直到2018年9月14日才正式验收。原告承包的工程验收质量为合格。6、《关于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厂房改造(一、二、三层、屋顶、空调、设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拟证明被告环球公司委托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承包施工项目的工程结算等进行审核,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算审定造价63908031.57元,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审核结算;7、《伟创力长沙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试生产》(长沙晚报网),拟证明原告承包的一期厂房改造、装饰、机电安装工程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交付企业投入使用;8、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伟创力技术(长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入驻东威产业园正式开始经营活动;9、望城经开区(2018)3号工作备忘录,拟证明本案涉及的伟创力过渡厂房项目系望城经开区招商引资的项目,该项目建设是在经开区统一指挥和调度下进行。
环球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2的合同无异议,但认为系环球公司受振望公司委托签订的合同;对证据3、4、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从原告提供的验收记录看,原告自行申报验收时间是2018年9月14日,最后确定验收合格的时间是2018年11月28日;对证据6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审计结果为一审结果,还需经过望城区审计局的二审,经审计后确定原告的工程款为63533036.04元,与原告的审计结果不一致;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完工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惯例上是不一致的,验收时间要以验收记录为准;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验收时间要以验收记录为准;对证据9会议纪要三性均无异议。
振望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2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环球公司为案涉项目的发包人、德裕公司为承包人,第三人振望公司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两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向第三人主张付款义务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3、4、5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签章处均显示项目建设单位为环球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德裕公司,第三人振望公司既不是建设单位、也不是产权单位,该证据与振望公司无任何关联;对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该结算审核报告及定案表系德裕公司与环球公司依据二者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的内部结算,与第三人振望公司无关;对证据7三性无异议;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判决不是生效文书,已经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且该判决书内容显示,环球公司多次自认其与第三人振望公司之间达成的是资产收购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该种合作关系不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对证据9的三性均有异议,没有原件,即使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系振望公司委托环球公司实施改造。
环球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2、伟创力一期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总结;3、望城经济开发区[2018]3号工作备忘录;4、望城经济开发区[2018]33号工作备忘录;5、望城经济开发区[2018]40号工作备忘录;6、张国政与施承林的聊天记录,拟共同证明振望公司系望城区经济开发区政府的下属公司,振望公司的所有行为均是按照望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会议指示,该二者身份混同;环球公司受振望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与德裕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实际履行相对方系振望公司与德裕公司;振望公司借用环球公司的名义签订案涉施工合同的原因是避开国资企业招投标程序;环球公司与振望公司代理行为,德裕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并同意该种代理模式。7、伟创力一期工程审计情况一览表,8、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拟共同证明振望公司就东威产业园装修改造工程至少29211623.17元工程款未支付。9、财务凭证,拟证明根据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审计的结果,被告向原告共计支付工程款54366075元,原告尚有9166961.04元工程款未领取。
德裕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望城经开区和振望公司的行为都是在环球公司与振望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框架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是协议约定作为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环球公司是案涉项目的业主,振望公司是整体资产转让(收购)后的业主,二者就案涉项目是合作关系,依据该协议,振望公司必须介入案涉项目,也是其权利和义务。案涉项目成立了项目建设指挥部其指挥部的组成应包括了环球公司一方;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仅是个人之见的聊天记录,无法确认聊天主体是谁,即便是和施承林,但他也只是经开区委派到项目建设指挥部的负责相关项目工作的,其与张国政的聊天记录,只是在项目建设指挥部中双方工作上的协助与衔接,并不能就视为是双方所在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证据7-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7的审计结果有异议,对证据9中的付款金额有异议,德裕公司财务体现的付款金额是543500000元。
振望公司经质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根据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建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环球公司主张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证据2-5三性均有异议,即使该四组证据存在,也仅能证明望城经开区作为东威产业园的收购方出于对伟创力项目的重视以及确保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的收购工作稳步推进的目的,对项目提供了咨询服务、并实施了监督与协调工作。而且望城经开区管委会、伟创力和振望公司均提供了服务和进行了监督,该项目的业主单位、产权主体、对外责任主体仍是环球公司,该几组证据不能证明系振望公司委托环球公司实施改造;对证据6,三性均有异议,该微信截图为部分截图,内容不完整,即使该证据真实,相关内容也仅能证明振望公司对项目提供了咨询服务、并实施了监督与协调工作,且施承林不是振望公司的员工;对证据7,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8,判决书是真实的,但已被改判,振望公司已向环球公司支付了280000000元,可以覆盖被告提出的230000000元工程款;对证据9,三性均有异议,振望公司没有参与,是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
振望公司向本院提交《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拟证明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委托代理关系,具体内容为:在环球公司对东威产业园进行装修改造后,振望公司再整体收购东威产业园资产,且环球公司应确保转让资产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德裕公司经质证,对框架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本案系环球公司和振望公司因资产转让框架协议而形成的合作关系,资产转让总价包括装修改造前的资产价格和装修改造后的工程造价,且被告确保转让资产无任何债权债务纠纷。目前项目的装修改造早已全部完成,本案环球公司追加振望公司作为第三人,其目的是要求振望公司支付德裕公司装修改造后的工程款,该款项列抵振望公司资产购买费用,对此框架协议中有约定,振望公司作为政府的全资子公司有义务尊重事实和法律,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
环球公司经质证,认为框架协议在装修改造部分双方的关系已然变成委托和受委托关系,而不是振望公司所说的监督关系,实质上是振望公司在履行与德裕公司之间的合同,虽然该厂房至今还在环球公司名下,但事实上振望公司已经实际占有改造后的厂房,振望公司才是改造后的受益方。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裕公司提交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能够证明德裕公司与环球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予以认定;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能够证明德裕公司按约完成工程施工的事实,予以认定;《伟创力长沙智能制造产业园一期项目试生产》新闻报道能够佐证东威产业园已于2018年6月30日投入使用,予以认定。环球公司提交的《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但仅能证明环球公司与振望公司之间就东威产业园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伟创力一期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总结、望城经济开发区[2018]34号及40号工作备忘录均无法达到环球公司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张国政与施承林的聊天记录,无法达到环球公司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财务凭证能够证明案涉工程部分已付款项,但具体已付数额将综合认定。德裕公司与振望公司均提交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在本院审理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0)湘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对该判决改判,不予认定;望城经济开发区[2018]3号工作备忘录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另,德裕公司提交的《关于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厂房改造(一、二、三层、屋顶、空调、设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环球公司提交的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出具的《伟创力一期工程审计情况一览表》均具有真实性。其中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审定造价为63908031.57元,审计情况一览表中载明的德裕公司的送审金额与上述数据一致,复核金额为63533036.04元,审减金额为374995.53元。庭审中,原告德裕公司对被告环球公司主张的复核金额63533036.04元表示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认定案涉工程应付工程价款为63533036.04元。
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4月16日,环球公司(发包人)与德裕公司(承包人)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沙市望城区经济开发区赤岗路与马桥河路交叉处,工程内容为厂房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具体范围和内容已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承包范围为过渡厂房1、3层装饰装修、机电安装工程(不含消防工程)以及屋顶机电安装工程。工程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此日期包含返工、整改),工程造价暂估为33800000元。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方式为3层隐蔽工程、屋顶设备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指挥部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45%的工程进度款;1层隐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1、3层以及屋顶机电主机全部到场后,经发包人、指挥部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60%的工程进度款;合同工程内容基本完工,其中机电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到位,经发包人、指挥部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70%的工程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工程检测报告、车间环境监测报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并经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至工程结算价95%的工程款,尾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全部工程经使用方(伟创力)验收投入使用1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清工程结算价尾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同年5月12日,环球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德裕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约定工程量调整:乙方承担厂房二楼机电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工程除外)施工任务,原属乙方工程承包范围的厂房一楼除配电间和设备机房以外的地坪由发包人、工程指挥部另行安排队伍施工,原合同其他部分的工程承包范围维持不变。签约合同价由原合同暂估价33800000元调整为60574196.99元。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原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度款维持不变,新增部分的进度款支付按以下条款进行支付:1、二层隐蔽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及机电主机全部到场后,经发包人、指挥部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60%的工程进度款;2、合同工程内容基本完工,其中机电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到位,经发包人、指挥部书面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70%的工程进度款;3、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工程检测报告、车间环境监测报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并经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95%的工程款,尾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德裕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并按约完工。根据德裕公司提交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显示,德裕公司承包的工程部分于2018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2019年12月30日,案外人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厂房改造(一、二、三层、屋顶、空调、设备)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建设单位为环球公司,施工单位为德裕公司,审核结论为:本工程结算送审总造价为73955395.33元,结算总造价为63908031.57元。2020年9月16日,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对伟创力一期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伟创力一期工程审计情况一览表》,载明案涉工程送审金额为63908031.57元,审减374995.53元,复核金额为63533036.04元。
另,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终1736号民事判决书,案涉工程所涉东威产业园登记在环球公司名下。2017年12月20日,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伟创力长沙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有关问题,会议同意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12月5日与伟创力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伟创力长沙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备忘录中明确的相关条款,并同意振望公司提交会议审定的东威产业园收购协议,明确由振望公司收购环球公司名下的东威产业园土地、房产和附属设施等资产,由环球公司改造后交付振望公司用作伟创力过渡性生产厂房。2018年4月2日,振望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约定振望公司根据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伟创力的合作协议和党政联席会会议精神,整体收购环球公司装修改造后的东威产业园资产作为自有物业,并租赁给伟创力作为过渡厂房使用。环球公司同意按照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引进的伟创力智能终端制造项目要求,装修改造其名下的东威产业园原有厂房、办公楼、宿舍楼以及附属设施,并对基础配套进行完善,于2018年6月底交付振望公司供伟创力智能终端项目生产及生产配套所用。环球公司同意将装修改造后的东威产业园[包括国用(2015)第11297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所有的厂房、宿舍楼、办公楼及其附属设施]整体转让给振望公司。协议签订后,环球公司对案涉资产进行了装修改造,伟创力技术(长沙)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入驻东威产业园并开展经营。
另,关于已付工程款项。环球公司称已向德裕公司支付54366075元,具体包括:于2018年4月28日付款10000000元,于2018年5月29日付款8000000元,于2018年6月5日付款12000000元,于2018年6月12日付款5000000元,于2018年6月27日付款10000元,于2018年7月10日付款10000000元,于2018年12月6日付款3500000元,于2018年12月10日付款572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分别付款2798875元和3000000元。德裕公司认为环球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被告应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51125元;两笔奖励款即2018年6月27日支付的门窗厂加固改造奖10000元及2018年12月10日支付的门窗厂奖金及端午节补助57200元,是在工程款之外,被告根据原告工程进度和工程完成情况额外奖励给原告的,不应纳入已支付的工程款。综上所述,德裕公司认可已收到工程款54350000元,
再查明,振望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将公司名称由“长沙市振望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振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合同主体问题。案涉厂房在改造时的所有权人系环球公司,亦由其组织参与具体施工,由环球公司向德裕公司直接支付工程款项。《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环球天下湖南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厂房改造工程施工承包补充合同书》由德裕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环球公司抗辩称系接受振望公司委托与德裕公司订立合同,但环球公司与振望公司签订的《东威产业园资产整体转让框架协议》系二者就东威产业园的整体收购转让所签署,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振望公司收购环球公司名下的东威产业园土地、房产和附属设施等资产,由环球公司改造后再交付振望公司用作伟创力过渡性生产厂房,双方并无委托与被委托的意思表示。环球公司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德裕公司及环球公司系案涉合同相对方,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工程款的确定问题。关于应付款,德裕公司与环球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为经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计算报告书确定的金额为工程结算价,现双方对由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情况一览表中载明的复核后工程款数额63533036.04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已付款,德裕公司及环球公司对已付款项中的其中三笔款项(共计相差金额16075元)存在争议。根据环球公司提交的《伟创力一期项目建设指挥部工作总结》中提到的“为鼓足民工工作干劲,对端午节当天坚守工地的一线施工人员给予200元/人/班次的奖励作为端午节工资补贴”及[2018]40号工作备忘录中载明的“海南德裕克服困难、主动作为,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厂房一楼配电房土建’,奖励1万元”等内容,德裕公司称双方争议的67200元系奖金及端午节补助奖励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环球公司向德裕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54350000元。
三、关于欠付工程款的支付问题。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提交工程检测报告、车间环境监测报告、全部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资料,并经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至工程结算价95%的工程款,尾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即95%的工程款项的支付应满足工程验收合格及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两个条件。虽双方在本案中对以长沙市望城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情况一览表中载明的复核后工程款数额作为结算数额达成一致,但相关部门的评定审核主要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需要,付款条件与期限仍应以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该工程于2018年11月28日完成竣工验收,投资审计报告的审计情况一览表中载明的送审金额与湖南日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中载明的结算金额一致,表明该结算审核报告实际得到了环球公司的确认。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环球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在第三方机构审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2020年1月7日前向德裕公司支付95%的结算价款,即60356384.24元。关于剩余5%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本案中双方约定“尾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全部工程经使用方(伟创力)验收投入使用1年后,没有出现质量问题,5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付清工程结算价尾款”,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6月30日交由伟创力投入使用,且现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质量缺陷问题的情况,故环球公司应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即2019年6月30日前向德裕公司退还剩余5%工程价款对应的工程质保金3176651.8元。但截止目前,德裕公司仅收到由环球公司支付的工程款54350000元,故环球公司还应向德裕公司支付剩余款项9183036.04元。同时,因环球公司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环球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包含应于2020年1月7日支付的6006384.24元剩余工程价款和应于2019年6月30日退还的3176651.8元质保金,两笔款项逾期支付均超过了56天,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但德裕公司请求自2020年1月7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故对原告请求支付自上述时间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截止2021年4月13日,环球公司应支付违约金962658.92元(9183036.04元*4.15%*2÷365天*461天=962658.92元),此后按照年利率8.3%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183036.04元;
二、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62658.92元(已计算至2021年4月13日止,后段违约金则应以实际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3%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54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2773元,由原告海南德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27元,由被告环球天下投资(集团)湖南节能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8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红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彭 慧
代理书记员  易 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