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016号
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2号四幢6区-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