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3016号 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二路12号四幢6区-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2022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九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