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27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8299号。
被执行人:***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制造产业园区园通路365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22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泰隆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23569.76元。
本院在执行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