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27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8299号。 被执行人:***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制造产业园区园通路365号。 本院作出的(2016)晋0227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泰隆工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23569.76元。 本院在执行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泰隆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付 贵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程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