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117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凝创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裁判确认凝创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的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应予以撤销、发回重审或是依法改判。1.**系凝创公司销售人员,相对于该单位的其他劳动者,**无底薪,以销售业绩为据发放提成,且管理松散;**提供的考勤表及工资虽是单方制作,但该证据是根据考勤记录制作的,具有真实性。该证据亦反映出**工作时间宽松和月均发放的销售提成数额差额很大,并且**并没有保底工资,证明凝创公司对**的管理比较松散,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亦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2.销售工作虽是凝创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但考勤、报销制度是对**销售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并非**因遵守该制度就认定**受凝创公司的制度管理;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所依据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关于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定。该条款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没有劳动关系争议但对用工时间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用工时间的起算依据,但该案中,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有着严重分歧,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款。 **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凝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确认凝创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于2015年6月下旬到凝创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8年5月31日离职,凝创公司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在凝创公司工作期间,凝创公司对**进行考勤管理,按月发放劳动报酬。2019年5月16日,**向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仲裁委作出济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与凝创公司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凝创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凝创公司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资格,**从事的销售工作属于凝创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过程中受凝创公司的考勤、报销等规章制度管理,凝创公司按月向**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长期稳定,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2015年6月入职,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应当认定**与凝创公司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凝创公司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凝创公司请求撤销济南市长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350号仲裁裁决书,该请求不属于基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与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另查明,2018年5月30日,凝创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为我公司职工,在职期间工作优秀,无不良表现。因个人原因,于2018年5月31日,正式离职,特此证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建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提供工资流水,离职证明等证据,并结合颖创公司认可的**从事销售工作,其工作系凝创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的陈述,足以认定**与凝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凝创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凝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东凝创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姜 涛 审判员  曹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