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财保19号
申请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05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020380。
负责人:ANDREASGIESINGE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4349.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4349.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