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鱼(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财保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020380。 负责人:ANDREASGIESINGE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苏0585财保1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价值33434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49.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