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财保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
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653020380。
负责人:ANDREASGIESINGER。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苏0585财保1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价值334349.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4349.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 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