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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7992号 原告(第三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自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附**/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自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