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7992号
原告(第三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自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
法定代表人:MARCSVENMENGIS(**-**?***),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璟,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附**/d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自林,重庆捷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 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