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2432号
原告:**(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05号1幢。
法定代表人:MARC SVEN
MENGIS(**-**·***),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双方诉讼请求针对同一诉讼标的,符合合并审理条件,应合并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5民初280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