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52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住所地联邦德国克劳斯·菲舍尔街1号。
法定代表人苏西·乌尔里希**。
申请执行人**(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26453,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东仓北路105号1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慧渔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46833E,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河西黄岗岭工业园A栋5层50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厂有限责任两合公司、**(太仓)建筑锚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慧渔建筑加固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8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慧渔建筑加固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5138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对于已发现的财产经强制执行后已执行到位9016.73元,扣除受理费人民币9016.73元。除上述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