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663号
原告:***,女,200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633113X9),住所地瑞安市高新技术(阁巷)园区围一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