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融创宜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381民初5488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4633113X9),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望海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融创宜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MA0QAAM53J),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融创宜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宜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创宜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融创宜博公司偿还货款2260124元;2.判令被告承担自2022年3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同期LPR贷款利率为计算标准);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自2020年至2021年双方订立四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总计采购4293167元货物,原告依约发货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截至2022年3月19日,原告发函催促后被告仍拖欠2260124元货款未结清,故诉至法院。 被告融创宜博公司辩称:1.货物买卖的事实是清楚的,之前付过部分货款,尾款应该是原告诉请的金额;2.合同约定了质保金,需要第三方签字确认才可以支持;3.货物还未使用过,后续使用过程中肯定会有问题,后续需要对方派技术人员上门调试;4.因疫情原因造成停产,我们一直在找新的投资人,现在还没有结果,本金也还不上,没办法支付利息,希望通过协调解决涉案债务。 原告提供了如下事实证据:工矿产品买卖合同4份、产品发货交代清单18份、增值税发票9份,证明双方货物买卖及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融创宜博公司未提供证据。 以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尾款包括了质保金,且货物还有待调试和启用。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无异议,且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阀门,双方陆续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四份。合同均约定:产品质量三包期限自出厂之日起18个月或产品正常运行12个月内(以先到者为准);结算方式为预付20%,发货前付30%,到货后6个月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余10%质保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交付4293167元货物,并出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亦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余2260124元货款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力诺公司与被告融创宜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经交付货物,被告亦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现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包括质保金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货款22601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规定,本院酌情确定涉案货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即2023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十八条第四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融创宜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26012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260124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599元,减半收取12799.5元,由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元,被告内蒙古融创宜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О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