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2124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翠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