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2124号
原告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翠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