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雅松木业有限公司、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71号
申请人:湖南雅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村汀田组418号。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闺臣,长沙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
被申请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潇湘社区A3栋100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庄春林。
被申请人:蒋德海,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雅松木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蒋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雅松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蒋德海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雅松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御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蒋德海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陈山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