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民初字第2023号
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柳林路**号。
管理人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可依其意愿发动诉讼,也可以依处分原则撤销起诉。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核红华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