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889199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宇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80689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大全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开关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都县人民法院(2015)丰法民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大全开关公司与希望水泥公司签订《126KV全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制造采购合同》,约定希望水泥公司向大全开关公司采购126KV全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一套,合同总价款227万元,交货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前;货款支付方式为由希望水泥公司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的定金,在大全开关公司将采购设备全部交付希望水泥公司经安装、运行调试合格后,希望水泥公司支付合同总价40%的货款,设备全部正常运行3个月后,希望水泥公司支付合同总价30%的货款。同时还约定将合同总价的10%款项(即22.7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设备运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内无质量问题,期满后30日内,希望水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大全开关公司。合同签订后,希望水泥公司于2010年3月13日致函大全开关公司要求延期发货。2010年5月11日,大全开关公司将设备送至希望水泥公司,希望水泥公司接收了货物。2010年7月26日,大全开关公司的服务监督卡显示“处理结果:货到验收合格、指导安装成功;客户意见:1、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及处理结果是否属实:基本属实;2、对售后服务工作有何建议:满意,客户签名:***”。现希望水泥公司尚欠大全开关公司货款22.7万元。大全开关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希望水泥公司立即支付货款22.7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95倍计息)。
大全开关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与希望水泥公司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了采购合同后,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希望水泥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目前尚欠质保金22.7万元。
希望水泥公司一审答辩称: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总价款为227万元属实,但大全开关公司提供的机器设备质量不合格,且售后服务不好,我公司才未支付余下的合同总价款的10%的质保金,请求驳回大全开关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大全开关公司与希望水泥公司签订的《126KV全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制造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合同总价的10%(即22.7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设备运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以先到时间为准)内无质量问题,在期满后30日内,希望水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大全开关公司。2010年5月11日,大全开关公司将设备送至希望水泥公司处,希望水泥公司予以接收。在质保期内,希望水泥公司亦未提出质量问题,故希望水泥公司应当承担按照约定向供货方即大全开关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2.7万元的民事责任。关于大全开关公司请求希望水泥公司支付逾期货款损失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希望水泥公司支付余款的最后期限为2011年11月10日,双方虽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希望水泥公司应当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偿清之日止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逾期货款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希望水泥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大全开关公司货款227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12月11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同类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希望水泥公司负担。
希望水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大全开关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及理由如下:1、大全开关公司所提供的接地开关的设计使用闭合参数为6000次,但实际使用次数仅为几次,现其电动方式已不能使用,只能采用手动方式,故大全开关公司提供的产品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应当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故大全开关公司请求我公司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未成就。一审判决由我公司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质保金,认定事实错误。2、由于我公司未支付给大全开关公司的货款22.7万元系质保金,而对于质保金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支付利息,而且大全开关公司也没有向我公司主张过,因此,我公司对大全开关公司所主张的质保金不应当支付利息。一审判决由我公司向大全开关公司按照同期银行货款利率的1.95倍支付利息,适用法律不当。
大全开关公司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希望水泥公司应当在货物到场后18个月或者验收合格后12个后向我公司支付质保金。我公司已分别于2010年5月将货物交付给希望水泥公司,于同年7月经希望水泥公司验收合格,因此,希望水泥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质保金22.7万元。对于希望水泥公司所称的接地开关质量问题,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并且其也没有在质量异议期限内提出,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一审判决所确认的逾期货款损失,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希望水泥公司与大全开关公司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签订的《126KV全封闭组合电器(GIS)设备制造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该合同生效后,大全开关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2010年5月11日将设备送至希望水泥公司,希望水泥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接收。同年7月26日,在大全开关公司制作的服务监督卡上,希望水泥公司工作人员填写了“处理结果:货到验收合格、指导安装成功”的字样,这足以证明大全开关公司已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并经验收合格的义务。希望水泥公司现上诉认为大全开关公司所提供的接地开关存在质量问题的理由,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客观的质量问题,二是没有证据证明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间内提出了质量异议,三是与其现已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90%货款的事实相矛盾,因此,希望水泥公司上诉认为支付质保金条件未成就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这一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约定,在质保金应当在设备运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后的30日(以先到准)支付,结合查明的事实,大全开关公司送货的日期为2010年5月11日,希望水泥公司自行认可的验收合格日期为2010年7月26日,则希望水泥公司最迟应当在2010年12月11前支付该笔款项。一审判决确认由希望水泥公司从2010年12月11日起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逾期货款损失,符合合同约定。由于希望水泥公司逾期未支付货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作为实际贷款执行利率,然后再上浮30%作为逾期贷款利率作为逾期付款损失,符合上述法条规定,故对希望水泥公司上诉认为不应当向大全开关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上诉人东方希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