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2民终1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蒙万成,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丞,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琳,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天津沃和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南段西侧水晶城香溪园24号楼107。
法定代表人:卢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琦,天津德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蒙万成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谷树公司)、天津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合同内已完工程量的主张,于二审期间提交了盖有被上诉人金世谷树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汇总表加以证实,被上诉人金世谷树公司对该汇总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汇总表系针对其与案外人王宝永之间的施工合同所出具,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因金世谷树公司主张在上诉人提前撤场后由案外人王宝永继续施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但一审对相关证据未予确认。本院对此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汇总表对其在合同内已完工程量的认定起到关键性作用,重审中应对此事实予以查实。为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故本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鉴于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3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万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哈 欣
审判员 郭 鑫
审判员 张静怡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