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3民初5527号
申请人:蒙万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丞,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
被告:天津万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蒙万成与被申请人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蒙万成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874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万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7456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杜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