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2民初7824号
原告:穆星磊,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陈国志,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
被告: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经理。
被告:天津市青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进步道**(新:津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国志,经理。
原告穆星磊与被告陈国志、天津金世谷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2019年11月11日,原告穆星磊经本院传票传唤,限期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穆星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姜万洲
书记员吴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