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213民初5688号
原告:山东南鑫力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丝路协创中心4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TQ5FF2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张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南鑫力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图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原告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南鑫力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3250元,应退3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