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6249号
原告:***,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三原县。
被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