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9305号
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YJAR66。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启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76314632W。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普惠环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4096.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