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13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幢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盐化工业园企业服务中心二楼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RJ0L7X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193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款3274500元及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律师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3561.5元、执行费588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保险、税务、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账户;经“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在证券、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本院委托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情况,据反馈未发现有其可供执行之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毅毅新材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