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6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雁塔南路391号正衡金融广场B幢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皓谦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屯村东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昱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皓谦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16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2000元及违约金(以132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4倍标准,自2023年6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01元,执行费216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6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苏州皓谦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最高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