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32447号
原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2025年10月13日,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49.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惠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