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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13138号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 被告: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某甲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乙有限公司、广州市某丙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