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7445号
原告:周某,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15.2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