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财保36号
申请人:安徽盛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186号。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中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2号楼21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盛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中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599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0年9月1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中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85992.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秀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