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庆城执字第19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长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庆城县君德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长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城县君德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庆城县君德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所有的兰石-1300泥浆泵一台抵偿其欠申请执行人西安长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全部案款125750元,申请执行人西安长明油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被执行人庆城县君德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现金20000元作为财产超值部分的补偿,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