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管局与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未执字第00696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执行人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4)未行审字第00008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罚款2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执行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小勇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