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未行非审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被执行人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摩科兴业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7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凤城五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1(2012)第071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波
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