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969号
原告:中山市正意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杨荣君。
被告:大***儿童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9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被告: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孟宪民。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山市正意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儿童娱乐有限公司、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正意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山市正意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山市正意陈列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云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