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远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民初6397号

申请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

法定代表人:孟宪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霞,女,1978年4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剑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远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石家庄日报新闻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俊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远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046.32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016819192020000449)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9046.32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丽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