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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某、甘肃鼎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3民初2390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住临泽县,电话:181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鼎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77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95U148。 地址:兰州市××里。 原告郎某与被告甘肃鼎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郎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