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3民初2390号
原告:郎某,男,汉族,住临泽县,电话:181XX****XX
委托代理人:周某,系甘肃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鼎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77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5MA7395U148。
地址:兰州市××里。
原告郎某与被告甘肃鼎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原告郎某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