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8878号
原告: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北京骅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仪英斯泰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文成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靖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