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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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3986号
原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陆敏,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8RM8E0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县城梅林路9号慧园2幢1单元10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嘉。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项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负担。
审判员颜冰心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许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