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建筑材料商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与上海陵桥贸易商行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2022)沪03强清461号
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建筑材料商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515号2幢7B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陵桥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56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申请人上海市徐汇区建筑材料商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陵桥贸易商行强制清算的申请。该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成立于1992年6月22日,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为申请人,注册资本人民币8.50万元,营业期限至2010年6月30日。2012年5月6日,被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股东未能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故申请人申请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已出现法定解散事由,但是股东未自行清算,现申请人作为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该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市徐汇区建筑材料商店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对上海陵桥贸易商行的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