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674号
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湖四路穗科街5号广州知识城国际领军人才集聚区A02栋第8层804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四横街8号1栋2**16层16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2023年4月6日,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5元,由原告广州市厚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