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天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建投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21民初4432号 原告:***,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宾建投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筑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建投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受理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