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青01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58784.56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82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款项共计158784.56元并缴纳执行费228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6)青0105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