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26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住所青海省玛沁县大武镇团结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共和县城北新区滨河大道西侧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因与被上诉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2024)青26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时向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收到通知书后向我院申请延期至2025年3月31日缴纳诉讼费。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延期缴纳案件受理费,并于同年3月12日向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依法通知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于2025年3月31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收到《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果洛藏族自治州水利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