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城北新区滨河大道西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5075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青222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保全完毕。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5)青2221执保30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