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青2221执保30号 申请保全人:***,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泾川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城北新区滨河大道西侧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710507578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青2221民初88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执行,现已全部保全完毕。至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5)青2221执保30号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