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青2801执737号
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5999.74元、执行费194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宏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35999.74元,案件执行费1940元已转入本院执行费账户,申请执行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此,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青2801民初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