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333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21)第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6266.5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足额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33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