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民初8105号
原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光辉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东路511号(市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中心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399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光辉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臧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