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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某某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东路511号(市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中心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399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