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终1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高新区山东路511号(市创业创新孵化服务中心一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9153991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2)鲁1102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山***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