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

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6807号
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城盛景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4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22.00元,保全费1070.00元,两项共计2192.00元,由原告毕节市昌祥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宇
法官助理  詹运毕 书 记 员  秦 棋